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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死刑复核周年记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6-11-08 1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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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周年记》专题报道之一

  死刑案件作为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无疑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而律师的参与,无疑会使死刑案件更加公正、公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行使的一年则让人有喜有忧,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越来越严谨;另一方面,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依然困难重重。许多法学专家为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仍在发表看法,提出建议,他们希望刑诉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尽快完善。本版块刊发的一组稿,就向读者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邯郸银行金库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主犯任某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某判处死刑的判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任某案正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结束了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法院长达25年的历史。根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任某案也随之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9月29日,张青松律师正式接受了任某家属的委托,开始了他刑事辩护职业生涯中的一项崭新的业务----死刑复核案件辩护。最近,这位职业法律人向记者介绍了他的这次经历,感受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思考。

  贪污挪用公款库管员 被判死刑

  2007年4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发现自己金库中5095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与此同时,这家银行现金管理中心两位管库员任某、马向景下落不明。

  案情重大惊动了公安部。4月15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0万元对犯罪嫌疑人任某,马向景进行通缉。

  55个小时后,北京警方在大兴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马向景,犯罪嫌疑人任某在江苏连云港落网。

  据张青松介绍,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任某与马向景密谋后,先后四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共计5115万元由任某购买彩票。前两次购买彩票后归还20万元。后来又先后两次投入4535万元巨额资金购买彩票,但是未能中奖。于是,任某携带余款385万元和马向景分头潜逃。法庭上,任某多次强调,自己每次花多少钱买彩票,都是经过计算的,就是希望通过计算知道需要再次投入多少钱中奖后才能填平金库的亏空。

  张青松说,按照法律规定,任某带走潜逃的385万构成贪污罪没有问题。但其余用于买彩票的4535万元现金,如果任某主观上不想归还欲占为己有也构成贪污罪,可能判处死刑。但是,如果任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成立,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判决是无期徒刑,任某极有可能免于一死。但是任某没有拿出物证证明自己想归还而无法归还,当时法庭也没有认定。

  张青松告诉记者,任某携款畏罪潜逃后,生活非常节俭,只买了一辆车也被公安机关追回。最后经过核算,实际上给邯郸农行造成的损失在8万元左右。任某在用4535万元购买彩票期间,有一个彩票销售站就什么也不干,把门关起来,不间断地出票,彩票经营部门是否有过错?对于任某购买彩票的4535万元,彩票经营部门是不是应该返还?任某的家人认为法院没有调查清楚。任某的家人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对任某进行审判,无论是否对其判处死刑,他们都无法信服。

  四个月后,一审法院最终以挪用公款20万和贪污公款509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为由判决任某死刑。而任某及其家人坚持认为任某盗窃金库的4535万元现金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并非贪污,只有携带385万元逃跑的行为属于贪污。于是任某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与此同时,为了向法律讨要一个让他们信服的说法,任某的家人来到北京,把希望寄托在张青松律师身上。

  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处任某死刑的判决。任某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能否让任某及其家人信服法律,或许能让任某“死里逃生”,任某的家人包括张青松律师都对这一崭新的程序,充满了新的期待。

  约见“生死判官” 费尽周折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某案二审维持死刑后半个月,张青松律师分别致电河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询问任某案件的进展情况。没想到两级法院的答复却出乎他的意料。

  据张青松律师回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答复是,任某案件的进展我们不能告诉你,法律没有依据。至于案件什么时候移送到最高法院,你们跟最高法院联系。随后张青松又致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首先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必须告知你任某的案件是否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其次,也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应当告知你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是谁。

  任某案的死刑复核程序还没有开始,这样的答复,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22天即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四部委又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不是规定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吗?他赶紧“补课”。

  研习的结果果然如最高法院和河北高院两级法院所回答的那样,他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这多少有些令张青松律师失望。他遗憾地说:“司法解释仅仅说,在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法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辩护意见附卷。但是没有规定法官有向律师告知案件进展的义务。 ”

  既然承办法官不会通知辩护律师,张青松律师只能一遍又一遍地拨打最高法院的电话,希望得知关于任某案件的有关情况并且能约见承办法官。最后一次,张青松从电话中得到的说法是:“我们法院内部有规定,案件具体承办人是谁,不能随便告诉律师。”

  面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张青松律师丝毫没有气馁。在这期间,他将自己对任某案件的辩护意见、任某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的意见以及办理任某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手续寄给了最高法院。“无法得知承办法官,我们只好寄给刑庭庭长、副院长。寄希望于承办任某死性复核案件的法官能够联系我们。”然而,一连寄送了三份辩护材料和委托手续,依然没有任何消息。

  离任某被二审法院下达维持死刑判决近两个月的时候,张青松律师再也沉不住气了。他终于忍不住拨通了在最高法院工作的一个朋友的电话,向他倾诉了自己在代理任某死刑复核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并请他从中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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