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临海律师 > 律师文集 > 法律法规>正文
分享到: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强化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按照市政府要求,我们根据《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出租汽车企业。本“核算办法”实施后,各出租汽车企业一律执行本办法,不得再执行其他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增设、合并会计科目的,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各出租汽车企业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四、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督促实行行业管理的出租汽车企业,严格贯彻本“核算办法”。对未执行本“核算办法”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依照财政部颁发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及近年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二、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出租汽车企业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按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核算办法依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出租汽车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核算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出租汽车主管部门 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 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企业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六、本核算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市财政局修订 七、本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扫一扫关注临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