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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医院看个小感冒,一不小心就花了几百块;楼上抛下东西砸得脑袋开花,却不知道谁砸的;在网上发了点言论犀利的帖子,结果被“人肉”……昨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让公民们以往只能“吃哑巴亏”的事情变得有法可依。

  今日上午,羊城晚报记者就《侵权责任法》中与民生关系最为密切的有关规定采访了法官、法律学者和资深律师,请他们从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各个法规之间彼此的相互联系以及法规将起的作用等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新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高空抛物伤人无人认,同楼业主都要埋单

  高楼掷物,一直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因为挨打的人可能根本找不到“冤家”是谁,更别说赔偿了。本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个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

  [解读]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受伤者。在被砸伤之后,面对一栋或几栋高楼,受伤者想找到肇事者的可能性非常小。而制造事端的人却很容易隐藏起来,从而逃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受伤者去证明是谁对其进行了伤害十分困难,而业主们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相对容易,故法律在这里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的责任交给了后者。

  小病大治被制止,紧急手术家属可免签字

  针对群众近年来意见很大的看病贵、“小病大治”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法诊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此外,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而不必像以往一样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以不经家属签字同意即进行手术。

  [解读] 如上规定是从两个方面对医患关系进行改善。近年来看病贵已成群众意见普遍较大的问题,看个感冒要几百,受点小伤就几乎要做“全身检查”,这样的事情早已不是新闻,因此有必要立法制止“小病大治”。而医院在赔偿、手术等方面做出如上人性化规定也是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的。

  产品售出发现缺陷,生产销售商要速召回

  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产品事件,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事后补救的办法,侵权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则确立了事先防范模式,从而弥补了以前补救方式的不足。从补救效果上看,事前补救肯定会更好些,可以“防患于未然”。而当法律法规直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履行事前补救义务之后,两者不召回的法律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使得他们不敢铤而走险。

  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开创现行法律先河

  针对法学界扰攘已久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为了增强可操作性,侵权责任法还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解读] 侵权责任法不仅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增加了对保护“荣誉权”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遭“人肉搜索”,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的网络,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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