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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铁窗生涯之后,周正毅走出了提篮桥监狱的高墙。短暂的自由仅维持了4个月,2006年10月,周正毅再次被有关部门拘捕。

  在上海司法和公安系统的高墙背后,却有人因为周正毅而失去自由——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坚因接受周正毅家属贿赂,于2006年12月下旬被刑事拘留。    

  在接受记者电话询问时,上海市看守所办公室并未否认黄坚被刑拘的消息。

  《财经》杂志的报道说,据有关部门初查结果,周正毅及其亲属等三人在上海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身为看守所所长的黄坚,接受周正毅亲属贿赂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另有港币、金银首饰若干。黄为周正毅等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和对外联系提供了方便。

  此前的2006年8月,上海提篮桥监狱教导员俞金宝因严重违反党纪,被有关部门双规。

  专家说,受贿渎职的政府高官或经济要犯,一旦锒铛入狱就应与普通囚犯无异。但他们在狱中享受的特殊待遇,进一步暴露出监所系统的体制漏洞。

  而目前,这个坚固神秘的系统的改革正在按部就班地缓慢进行。

特犯周正毅

  按照中国的司法程序,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是获罪者的第一站。在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期间,犯人一直在看守所服刑。法院裁决生效后,根据不同情况,犯人再转到不同监狱继续刑期。

  但周正毅在上海的三年牢狱生活,处处显示出与众不同。周于2003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由位于浦东新区沪南路的上海市看守所收押,直至2004年6月26日转至上海提篮桥监狱服刑。

  据《财经》报道,消息人士透露,在接受周正毅家属分三次送出的贿赂后,看守所所长黄坚为周正毅等三人提供了生活和通讯便利,如可享用每餐“四菜一汤”,允许其使用手机等,“客观上为在押人员和案件关系人内外串供提供方便”。

  此外,在被羁押上海市看守所的一年间,周正毅至少到位于杨浦区的上海监狱总医院看病三次,每次该院都接到命令停止门诊,专为周正毅一人服务。

  据上海司法系统内部人士介绍,上海监狱总医院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这家医院负责全市政法系统内罪犯、犯罪嫌疑人、劳改人员的防病治病工作。监狱管理局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监狱总医院、上海华夏宾馆等等。“这些下属企事业单位有可能成为犯人家属接近监所内部人的通道。”

  提篮桥监狱教导员俞金宝案发后,有人在上海司法系统内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忏悔吧,有罪的人!》,文中提到周正毅并没有按正常程序收押入监:

  “按照有关规定,除未成年犯、女犯直接由少管所和女犯监狱收押外,所有男性罪犯,包括判处死缓和无期的重刑犯,一概都由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收押,然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类型的罪犯,分流到不同的监狱中去。但周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经过某些神秘人物的安排,又极其神秘地直接从市看守所来到了提篮桥监狱。”

  上海司法系统内部人士说,犯人都希望到有熟人或有关系的监狱服刑,去哪家监狱服刑“有很大的‘运作’空间”。

  上海提篮桥监狱一般收押重刑犯和长刑期犯,事实上也是一些“特殊犯人”的服刑地。周正毅于2004年6月26日转至提篮桥监狱,在那里受到了“一对一”教导员俞金宝的特殊照顾。

  知情人士透露说,周正毅抽的熊猫烟都是交给看守保管的,“别处都是外面的人给里面的人抽烟,周正毅是里面的人给外面的抽烟”。

  有了俞金宝的关照,周正毅在饮食、起居、通讯方面都获得了不同于普通犯人的“特惠”,《忏悔》一文的作者说,“体现人权观念的亲情电话,在周那里变成了想打就打的特权电话。”

灯下黑

  “其实在公、检、法、司的链条上,司法监狱是最后一环。监狱只是最终的执行部门,而前端腐败的监管才是盲点。”上述司法系统人士说。

  因为周正毅案而受牵连的上海司法系统人员不仅仅是黄、俞二人。一位周正毅案的相关律师,用“灯下黑”来形容司法监所系统存在的问题,越是光亮的地方,投下的阴影也越浓重。

  据知情人士介绍,早在2004年8月,周正毅入狱之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前副院长就被取保候审。此人曾主持审判过许多案件,包括曾担任周正毅一案的审判长。

  看守所长接受周正毅家属贿赂

  而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因为关押的是未决犯,所以寻租空间更大”。一位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师说,“一般各区县的案犯就关在自己区内的看守所,且看守所经费多来自于本级财政,所以本级的行政领导就很容易去‘协调’。”

  犯人在看守所期间的普遍“套路”是,先取得公安上层或者本级行政领导的默许,然后弄一张病历证明,以身体不好为借口取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中秋、春节期间准许在押犯人离所探亲。而犯人亲友通过“活动”看守所干警,为犯人取得离所探亲的机会。

  在监狱阶段,犯人也可以以身体原因取得“假释”。“因为健康的弹性最大。监所基本都不复查。”上述律师说,如果有关系,在看守所可以获得单间居住,也可以安排在没有监控设备的房间审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看守借口去抽烟,未决犯就有串供的空间,律师也可借机谈与案件相关的内容。”

  检察机关在某看守所作的一次调查显示,实践中把一些常见疾病作为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占了70%;此外,虽患有严重疾病,但罪犯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又占了21%。

  上述司法系统人士说,看守所是不让被押人员身上带现金的,但一个普遍的途径是,钱由被押人员亲属以吃饭钱的名义交到看守所。

  2005年,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民警吴祖仁因受贿28万元被判刑13年。因为帮忙传递字条、香烟、食品等,吴祖仁当起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及亲友的“邮递员”,所得“工资”便是那28万余元。

  一些“特殊罪犯”的律师,往往在当事人看守所收押期间,大力活动,“或串供,或修改财务资料,或寻找关系”,为当事人量刑和选择监狱“尽心竭力”。

寻租空间

  上海监所系统的俞、黄二人,因为周正毅而东窗事发。“这样的个案在长三角地区很少见,往往是欠发达地区的监狱因为经营困难,使受贿的可能性增加。”上海司法系统内部人士说。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权力集中带来寻租空间,监狱长和看守所长的权力很大。而法律对于量刑等的规定又是有区间弹性的,里面的寻租就发生了。

  “比如减刑,倘若五年刑期的只能减3-6个月,找人打招呼就能减6个月,没关系的可能只减3个月。执行的尺度大小跟寻租的空间正相关。”

  而监所腐败的途径无外乎三种: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目前的监狱已经越来越公开透明,即使使用上述手法也需要公开打分。”王公义说。

  不过,一些不发达地区还有监企合一的体制——监狱长同时兼任监狱企业负责人,而企业利益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

  监狱体制改革从2003年开始。试点首先选择了六个省市,上海也包括在其中。在这个名为新型的监狱管理体制的改革中,监企合一在体制上被隔离——监狱和监狱企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和人员实现分开。监狱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相比之下,看守所的体制似乎还没有理顺。“看守所的很多人都是没有判的,判重判轻的过程中漏洞更多,而且不公开。”

  据王公义介绍,从职权划分来看,看守所隶属公安系统,主要关押犯罪嫌疑人(未决犯)和刑期1年之内或者余刑1年之内的已决犯。“看守所隶属公安系统确实会提高侦查效率,但也会造成刑讯逼供和受贿等问题。”

  “比如,刑法上规定是不能超时羁押的。但是公安的侦查人员没有按期完成任务,他们和同样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就可以内部协调,违法成本会低得多。”在王看来,公安、司法、监察和法院四个部分还是应当互相监督,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较为理想的方法是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划归到司法系统。

  而这一点在学界显然有较大的认同,著名民法学家梁彗星也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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