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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彪虎、汤红旗、凌平华、邓飞、张杰、宋南平抢劫、流氓案 被告人汤彪虎,男,33岁,无业。 被告人汤红旗,男,24岁,务农。 被告人凌平华,男,33岁,株洲市汽车制造厂工人,曾因抢劫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9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飞,男,32岁,无业。曾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3年4月9日保外就医。 被告人张杰。男,25岁,株洲市郊区生资公司工人。1991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93年3月因而氓行为被劳动教养1年,所外执行。 被告人宋南平,男,25岁,株洲市郊区供销社工人。 1993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汤红旗伙同汤彪虎、汤煌伟、言干持杀猪刀、火药枪抢劫了株洲市烟草局职工傅国林4万元。1994年4月5日,株洲市南区公安分局对汤彪虎、汤红旗、汤煌伟、言干以抢劫罪立案侦查。1994年4月8日、5月25日先后将汤红旗、汤煌伟收容审查。1994年10月17日、11月28日公安机关以“主犯汤彪虎未到案,对案件的起因难于查证,其他从犯难以处理”、“汤煌伟患肺炎”为由,解除对汤红旗、汤煌伟的收审。 1995年10月3日、6日、7日被告人汤红旗等人流氓斗殴,致使重伤二人,轻伤四人。10月7日株洲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汤红旗、凌平华、邓飞、张杰、宋南平等5人立案侦查。1996年10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株洲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株洲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株洲市公安局对1995年10月3日、6日、7日被告人凌平华、汤红旗等人流氓斗殴犯罪事实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被告人汤彪虎、汤红旗等4人抢劫付国林四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建议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将被害人付国林的原始报案材料、同案犯汤煌伟的交待材料、汤红旗、汤煌伟的收审材料一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株洲市公安局接受建议,展开调查,但没有取得进展。1996年11月18日,株洲市检察院决定自行立案侦查。并于当晚将逃跑达3年之久的汤彪虎抓获归案。次日决定以抢劫罪将其依法逮捕。1996年12月3日,株州市检察院对被告人汤彪虎以绑架勒索罪、被告人汤红旗、凌平华、邓飞、张杰、宋南平以流氓罪向株洲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案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8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汤彪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纠集汤煌伟(已死亡)、言干(在逃)及被告人汤红旗,持火药枪、杀猪刀窜至株洲市烟草局车库,以找付国林有事为由,将付劫持到车上,向其索要4万元现金。之后,又先后将其劫持至付国林家中、东区文化路口等地,扬言不给钱就把付带到山上搞掉。付无奈,打电话找其妻子黄秋轩要钱。等黄秋轩到家,汤彪虎等4人再次威胁付国林,不给钱就砍断手、搞其女儿。被害人付国林、黄秋轩在汤彪虎等人挟持下到处借钱,借得4万元交给汤彪虎。付国林夫妇才被放回家。作案后,汤彪虎分给汤红旗等3人各2000元,其余赃款挥霍一空。 1995年10月3日,汤红旗在东区红旗广场遇见曾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凌平华,即起报复之心,纠集郊区农民宾建国等人将凌平华摔倒在地,汤红旗持藏刀将凌平华左腿捅伤。因公安干警及时赶到,双方各自跑开。 1995年10月6日,凌平华纠集宋南平、张杰等5人携带刀枪,窜至汤红旗、宾建国的租住处追打迫使2人跳楼逃跑。凌平华开枪,未击中。宾建国跳楼时右腿胫腓骨骨折,住进株洲市车辆厂职工医院。次日晚,凌平华打听到宾建国所住医院,即纠集被告人邓飞、张杰、宋南平等13人,携带刀枪,窜至该医院病房,与早有准备的汤红旗、宾建国、言干等人进行斗殴。被告人凌平华一伙将宾建国打成重伤,将郭世杰打成轻伤;汤红旗一伙将向运清打成重伤,变成植物人,不久因感染而死亡;将邓飞打成轻伤。此外,还有多人负伤在逃。 1997年1月29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汤彪虎纠集被告人汤红旗等人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汤彪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汤红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汤红旗、凌平华为报复而纠集被告人邓飞、张杰、宋南平等人携带凶器多次在公共场所寻衅斗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流氓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红旗、凌平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飞、宋南平、张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53条1款、第52条、第64条、第66条、第67条、第150条、第160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红旗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汤彪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凌平华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邓飞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合并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1年6个月零25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被告人张杰,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宋南平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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