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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复制了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申请鉴定,被对方当事人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记者10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已受理这起案件。

  原告xx盛丰钢塑管制造厂诉称,2007年10月,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孟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复制了原告所有的记载各项商业秘密的3张图纸。这3张图纸不但载有刑事案件涉及的几项商业秘密,而且还载有钢塑复合主机的设计参数、技术要求、部件结构、安装位置、管口表用途及规格等多项重要的技术秘密信息。xx律所复制了图纸后,擅自向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等三家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披露了其复制的原告的技术秘密,并利用所谓“鉴定报告”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在该刑事案件受理法院对孟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再次将原告的8张商业秘密图纸交与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造成原告技术秘密的进一步扩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记录原告商业秘密的所有图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xx律所答辩称,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只发生在相关市场的经营者之间。本案中,xx律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委托鉴定行为系法律允许的刑事诉讼行为,目的在于证明原告的商业秘密实为公知技术,对刑事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其行为不属不正当竞争。此外,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也与原告不并存于相关市场,其鉴定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据悉,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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