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临海律师 > 律师文集 > 故意伤害>正文
分享到:0

  “对不起,我不该出手伤人,现在真后悔。”1月1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站在被告席上的毕洪武一再对原告道歉。

  当日开庭的这起案件备受媒体关注。因为原告是自治区残联退休老干部、革命伤残军人王志敏,打他的人是自治区残联职业中专学校职工。

  2008年3月8日14时40分左右,正在家属院遛狗的王志敏,遇见了喝了酒的毕洪武。毕洪武径直走过来对他说:“你让我进不了机关工作,我今天和你说说这事。”不想惹麻烦的王志敏一边躲闪,一边回应说:“我已退休,你有什么事找组织找领导说去,跟我说不着。”说完,王志敏牵着小狗欲走开,谁知还没走几步,从后面冲上来的毕洪武挥拳就打,并用脚踢王志敏的右眼,他的眼镜碎了,面部也流血了,64岁的王志敏顿时昏倒在地……

  当日,王志敏被紧急送往医院,并在医院住了20余天。事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王志敏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出院不久,气愤不已的王志敏决定为自己伤残的右眼和自己受到的无端伤害,向法律讨要公道。而打人者毕洪武本以为自己在被行政拘留7日,并交纳200元罚款后,就可以万事大吉了。没想到,2008年3月28日,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撤销行政处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王志敏1958年参加工作,1962年入伍,是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左眼失明),1971年入党,2004年退休,曾任自治区残联秘书长。他被打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同时也引起自治区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2008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洪武犯故意伤害罪,向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王志敏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今年1月5日,在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毕洪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敏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7万余元,并限定在今年1月13日前付清。而当日法院没有当庭对被告毕洪武下达刑事判决,而是择日宣判。

扫一扫关注临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