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临海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正文
分享到:0

【 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  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 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 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  (2) 明确“程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  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扫一扫关注临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