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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都县共和乡某村村民杨某某在失恋后,竟由爱生恨,残忍地将女友严某毁容。10月23日,杨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严某与杨某某恋爱同居数月后,严某以性格不合、年龄差距太大为由提出分手,但杨某某不同意。2006年12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宁市海湖路批发市场一招待所内,与严某再次发生争执。气愤之下,杨某某竟持裁纸刀向女友面部、右手腕等处猛割。经法医鉴定,严某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据《刑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判决: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严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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