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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徐歧彪。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透露,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严格地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各地上报核准死刑的案件中,有15%左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死刑。

    3月24日,吉林省九台市,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歧彪残害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歧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25日,徐歧彪被执行死刑。

    一个没有人命的被告人,在贯彻“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大背景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和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明了什么?

    “5.10”:九台发生残害幼女大案

    2007年5月10日下午4时许,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沐石河派出所接到沐石河镇某小学校长报案称:其学校女学生冯某某和男学生冯云某被一陌生男子骑摩托车带走,途中,将男生冯云某扔至木石河镇康家村附近,后将女生冯某某一个人向南方向带走。同时,就在5月10日下午2时45分,该派出所接到九台市沐石河镇桦树村村民张某报警称:下午1点多钟,张某与父亲、二弟、三弟在桦树村8社八台岭山下(钱家沟)种地,听到地东边有个女孩的哭声,就过去了,离他家地五六十米远时,看到山沟里有个小女孩,双手在身体后边被绑着,再近点看,发现小女孩10岁左右,眼睛被弄坏了,脸上全是血,上身着长袖衣服,下身裸体……公安民警火速赶到现场,查明,该女孩正是沐石河镇某小学报案失踪的女学生冯某某,被人强奸,且被强奸后又被用刀将双眼戳伤,其中,右眼已经失明,左眼也难保!

    惊天大案,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义愤填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令人发指。吉林省委书记王珉、时任吉林省委副书记唐宪强、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王儒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申学,长春市市长崔杰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尽快破案,震慑犯罪,消除祸患。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三级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共动用600余名警力全力投入到“5.10”案件的侦破工作中。

    确立了以案发现场为中心50华里为半径的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并制定了侦查摸底提纲,全力开展侦破工作。2007年5月13日,侦查员在沐石河镇于家村二社摸排中发现二社村民徐歧彪有一台红色摩托车,该人曾于1992年因伤害罪被判处13年,2004年刑满释放,5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从家出走下落不明,该人的体貌与证人描述的嫌疑人极其相似,徐歧彪的住所与案件的第一、二现场有联系。侦查员立即向专案组进行汇报。专案组即决定派专案组侦查员对徐的住处进行监控,5月13日20时40分许,侦查员将已潜回家中的徐歧彪带到专案组审查,调查徐在案发当日活动情况,组织证人对徐歧彪进行辨认,并对徐的指纹进行提取,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经调查徐歧彪占有作案时间,并对案发当日中午的活动情况交待不清。2007年5月14日下午4时许,长春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通过指纹比对发现徐的指纹与现场所留指纹有多点同一,可以认定。14日21时,在大量证据面前,徐歧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徐歧彪,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镇于家村2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徐歧彪骑摩托车经过九台市沐石河镇椴树村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冯某某和同学冯云某放学回家,徐歧彪以给二人买吃的为名,将二人骗到摩托车上,准备驮至偏僻处强奸冯某某。当行至沐石河镇康家村的村路附近时,由于冯云某哭闹要下车回家,徐歧彪将冯云某从摩托车上放下,给冯云某5元钱将其弃在路边。后将冯某某驮至沐石河镇桦树村,在附近卖店给冯某某买完食物后,又驾车将冯某某带到八台岭附近山坡壕沟内,当日13时许,徐歧彪趁冯某某吃东西时,用塑料袋拧成的绳子从背后捆绑住冯某某的双手,把冯某某的裤子和裤衩都脱下来,用卡簧刀将冯某某的线裤割开,用线裤绑腿,将手套塞进冯某某的嘴里,用裤腿遮住冯某某的脸部并在脑后绑上,将其强奸,并用卑劣下流的手段对冯某某进行摧残。事后惟恐罪行败露被冯某某认出,持卡簧刀将冯某某的双眼扎伤,致冯某某双眼外伤后左眼角巩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力0.12,不能矫正,右眼眼球萎缩,右眼盲,右眶壁骨折等损伤,冯某某之眼外伤构成重伤,四级伤残。

    铁证如山:锁定徐歧彪犯罪事实

    翻开徐歧彪故意伤害、强奸犯罪案的卷宗,可以看见有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内的总共21人次的言词证据,证明徐歧彪犯罪的事实。

    此外,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案发现场的一沟里有压痕与被告人徐歧彪供述强奸冯某某的地点吻合;被揉搓过的塑料袋拧成的绳子与徐歧彪供述用其绑冯某某的手吻合;现场遗留的食品与被告人徐歧彪供述购买食品吻合;带血裤头与树枝及地面有血迹与被告人供述手抠冯某某阴部和刀扎双眼导致出血等现场情况相符。

    打捞记录及照片证实:2007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歧彪在九台市民警的押解下,对其2007年5月10日在九台市沐石河镇强奸冯某某的现场进行指认,并在吉林市船营区两家子镇黑贝村温泉水库将作案时所用卡簧刀、手套、矿泉水瓶、书包扔进温泉水库位置进行指认。指认当天对上述物品进行打捞,并且将徐歧彪作案时戴的手套、用过的矿泉水瓶和被害人冯某某书包打捞上来,卡簧刀未打捞上来。2007年5月31日九台市公安局刑警队组织人员对温泉水库继续进行打捞,在被告人徐歧彪指认的扔刀位置附近,距离岸边约20米处水下淤泥中将卡簧刀打捞上来。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徐歧彪对作案整个环节的详细地点分别进行了指认。(1)指认诱骗冯某某与冯云某上摩托车现场。(2)徐岐彪指认冯云某下车位置。(3)徐岐彪指认冯某某由摩托车后面坐到前面的现场。(4)指认在常景春家卖店买东西时摩托车停放地点。(5)指认在常景春家卖店买方便面、火腿肠及矿泉水现场。(6)指认带冯某某上山时摩托车停放地点。(7)指认带冯某某行走路线。(8)指认强奸冯某某的地点。(9)指认扎伤冯某某双眼的地点。(10)指认作案后将自己戴的手套、扎伤冯某某双眼用的刀、冯某某的书包、矿泉水瓶扔到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乡暖泉子水库里的位置。(11)水库内打捞出的书包、矿泉水瓶手套、书包内的笔袋,笔袋内有冯某某字样。(12)指认水库内的刀位置进行打捞、指认作案后在吉林市孤店子镇内美思佳发廊理发的场所、指认作案用摩托车、摩托车照片。

    长春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方便面袋上的指印为徐歧彪左手拇指所留。

    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香肠塑料包装皮上的DNA分型与徐岐彪血样DNA分型一致。送检的半截香肠上咬痕的DNA分型与冯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冯某某所穿裤头上提取血迹DNA分型与检验报告中冯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案发后办案单位提取了缠在被害人颈部、捆绑被害人双手的被害人所穿黑色尼龙裤一条(被被告人用刀割成两片)的物证,二审庭审经被告人徐歧彪辨认,确系其作案时用卡簧刀割开的被害人所穿黑色尼龙裤。(二审庭审笔录)冯某某病历证实冯某某双眼睑裂开,睑下流血,双眼外伤,处女膜裂伤,与徐歧彪供述用手抠冯某某的阴部并持刀扎其双眼吻合。

    上述证据能相互认证,彼此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铁证如山。

    法律适用: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歧彪强奸、故意伤害案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法律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有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徐歧彪的罪行应予严厉惩处,但其毕竟没有人命,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徐岐彪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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