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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案例详解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4-09-22 17: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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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例: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存入银行,占有其利息的行为如何定罪?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国有面粉厂财务科副科长期间,为了帮助彭某完成揽储任务,瞒着厂领导私自在彭某所在的某国有银行的一些储蓄所开设了与面粉厂厂名或品牌有关的六个活期存折,而后打电话通知面粉厂的各客户将所欠的货款共计245.73万元汇入上述六个存折。半年后,杨某才将上述货款取出存回到面粉厂的帐户上,将利息2.22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杨某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认定意见: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留单位公款存入银行,将利息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评述:(1)挪用公款的三种情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无论哪一种挪用,使用资金的一方均必须是个人或者私有企业。杨某挪用的资金存入了彭某所在的银行,归银行使用。由于该银行是国有银行,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杨某擅自截留公款存入银行,侵吞了2.22万元利息,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

  例:收受赞助款回扣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是某镇镇长。因该镇土地被国家征用,杨某在办理领取土地款的过程中,当地水利水电站某管理站负责人严某找到杨某,要求杨某以“水利摊销费”的名义由该镇赞助管理站,并许诺按照赞助款的30~40%提取“回扣”给杨某本人。杨某没有经其他领导研究同意,就利用自己担任镇长并主管该镇财物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擅自将镇里的公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以“水利摊销费”的名义批付给管理站。管理站收到此款后,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由严某经手送给杨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杨某占为己有。事后,杨某根据严某的要求,虚开两张“集美区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为“渠道清淤费”的收据给该管理站做帐。

  认定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评述:(1)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2)判断杨某行为是受贿罪还是贪污罪的关键,是弄清楚杨某收受的2万元是管理站所有,还是归本单位所有。杨某是在得到颜某给其“回扣”的承诺后,才批付给“水利摊销费”,所谓“回扣”不是管理站的财产,而是“水利摊销费”的一部分,是杨某单位的财产,杨某实际上是假手管理站,变相侵吞本单位的资金。因此,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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