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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6-09-25 1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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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物 第三章拍卖参加人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财产拍卖市场的管理,规范财产拍卖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财产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拍卖系指财产出卖人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拍卖参加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竞得人。拍卖人系指依法成立、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委托人系指将财产委托拍卖人拍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系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得人系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从事拍卖业务,必须依法成立拍卖机构。非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不得从事财产拍卖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财产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贸主管部门为财产拍卖的主管部门,市、县(区)的财产拍卖主管部门由同级政府指定。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拍卖市场进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拍卖市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拍卖物 第八条拍卖物必须属于委托人所有或者是委托人有完全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拍卖物属货物的,均为现货。期货不在此列 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处理的公共物品,可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第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拍卖 (一)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处分权受到限制或者有争议的 第十条下列财产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或者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需处理和变卖的财产 (三)缉私没收的财产 (四)依法确认为无主的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上列财产拍卖后,拍卖机构应将成交价款数额抄送委托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的物品,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拍卖的财产委托拍卖时,必须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专卖、专营物品,必须办理法定手续,方可拍卖 第十三条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及艺术品,必须经相应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拍卖 第十四条海关监管的货物,必须经海关许可,方可拍卖 第十五条以拍卖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经原批准出让的土地管理部门许可,方可拍卖 第十六条以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房产,必须分别经县级以上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许可,方可拍卖 第十七条技术产权、知识产权的拍卖,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技术产权、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八条出租物的拍卖,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拍卖,应经租赁人书面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共有的财产,应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方可拍卖 第二十条拍卖本条例 第十条、 第十二条所列的财产,应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 第三章拍卖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在本省设立拍卖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拍卖专业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方可从事拍卖业务 第二十二条拍卖专业人员应有中等以上专业职称,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明,经省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方能具备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验与委托拍卖和参加竞买有关的资格证明,决定是否接受拍卖的委托或者竞买的申请 (二)向委托人索取拍卖物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物的有关情况 (三)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将拍卖物送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检验、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对拍卖物进行评估,与委托人商定拍卖物的开叫价 (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约定向委托人、竞得人收取佣金和拍卖费用。委托人拒绝支付的,拍卖人可从拍卖物价款中扣除。竞得人拒绝支付的,拍卖人可对拍卖物行使留置权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委托后,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二)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三)对委托人确定的拍卖物保留价保密,并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物 (四)向竞买人提供拍卖物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物并告知已知的瑕疵情况 (五)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机构名称或者姓名保密 (六)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本机构的拍卖物 (七)按约定向竞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物,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价款 (八)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代为扣缴有关税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自行委托或者由代理人代为委托拍卖人拍卖财物 (二)可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 (三)可与拍卖人约定拍卖物的开叫价 (四)拍卖成交后,按约定取得拍卖物价款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交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向拍卖人说明拍卖物的来源并提供符合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的拍卖物证明文件 (三)向拍卖人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拍卖物瑕疵情况) (四)对拍卖物的保留价保密 (五)按约定交付拍卖物,支付佣金、拍卖费用,依法纳税 (六)依法办理或者协助竞得人办理拍卖成交的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查看拍卖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三)可支付费用要求拍卖人将准备竞买的拍卖物送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检验、鉴定 (四)有应价或者不应价的自由 (五)可要求拍卖人对其机构名称或者姓名保密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交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专卖、专营或者在流通、使用上有限制的,竞买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三十条竞得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取得拍卖物并享有拍卖物的所有权、处分权或者使用权 (二)可要求拍卖人、委托人依法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竞得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物价款、佣金、拍卖费用 (二)依法纳税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三十二条拍卖人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拍卖,经审查核实后,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三条《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委托人的机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等 (三)拍卖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物的交付时间、方式及保管责任 (五)拍卖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七)拍卖费用和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八)拍卖程序中止或者终结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拍卖人可根据拍卖物情况,和委托人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拍卖 (一)估低价拍卖,即拍卖人宣布开叫价后,由竞买人竞相应价,以最高应价拍定 (二)无估价拍卖,即拍卖人不宣布开叫价,由竞买人叫价,以最高叫价拍定 (三)估高价拍卖,即拍卖人宣布最高开叫价,无人应价时,拍卖人依次降低叫价,以首次应价拍定。首次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拍卖人应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拍卖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日十日以前发布公告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等情况 (三)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申请参加竞买应办的手续 (五)认为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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