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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  号:阿府函(2007)227号发布日期:2007-10-31执行日期:2007-10-31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精神(以下简称“1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州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发布和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发出的审定、备案工作,对招标文件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和备案,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招投标方案实行谁立项谁核准,下级部门未经依法授权不得越权办理应由上级部门核准、审查、备案等招投标工作事项。州县发改部门依法参加本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授权参加省发改委核准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二)经委、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依法参加所辖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投标活动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负责对所辖领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备案。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政府投资的项目业主开展招投标活动,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方案核准事宜;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论,否则,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为业主)不得发售招标文件。  (四)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负责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负责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人员实行行政监察。州招监办负责“阿坝州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  (五)根据我州实际,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异地建设一处工程交易场所,我州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  二、严格招标条件程序 规范招投标操作办法  (六)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人应在资金已经落实的前提下,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七)严格邀请招标事项核准。我州范围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实行公开招标。符合《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申请邀请招标,必须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项目审批部门才能核准招标方案。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不含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无效。  (八)严格招标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九)严格代理机构的比选。我州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规范文本等规定,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效,并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将14号文件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伤保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载入招标文件。废标条款应专章(节)制定,不得分散于招标文件各处。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报送招标文件到(一)、(二)条规定的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后,招标文件才能发售。  (十一)严格招标信息发布  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若需在非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必须与指定媒介同时或延后发布,并在公告中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名称和发布时间。  我州依法必须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公告(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发布的指定媒介是《四川日报》 (www.sichuandaily.com.cn)。若需在非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必须与指定媒介同时或延后发布,并在公告中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名称和发布时间。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公告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审批部门及批准文件文号、招标核准部门及核准文件文号、项目实施地址及实施时间;项目估算总投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项目资金来源、标段划分、投标有效期等)、报名条件(根据项目情况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的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比选文件的地址、时间及方法)等。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和项目比选公告内容及格式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规范文本》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有关要求执行。  (十二)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14天;项目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  (十三)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如项目业主要实行资格预审,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四)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担保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中标合同价的5%,但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或退还。  (十五)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发改委核准的重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中心进行。  (十六)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专家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抽取终端随机抽取,项目业主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其他必须依法项目,项目业主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评标专家的抽取由设在阿坝州发改委内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进行。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内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十七)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办法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价。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此款中的各项约定必须载入招标文件。  (十八)严格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制定媒介发布的次日起计算。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  (十九)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施工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招标人和中标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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