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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4-07-03 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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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别管辖变通】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院执行解释》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执行解释》第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执行解释》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法院执行解释》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据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原则规定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依法不归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自己管辖,则不适用这一变通规定。第二,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还必须具备"在必要的时候"这一法定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法定条件,上级人民法院就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本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其中的"提审",也就是改变级别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一)》中指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重新审判。"也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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