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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四川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公布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于2 005年5月1日起在四川省实施。有人认为,地方公检法机关联合发文于法无据;有人担心,具体办案机关联合发文,将弱化三机关的监督制约关系,削弱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笔者认为四川的作法体现了法治精神,省级公检法机关可以联合制定刑事证据规则。 四川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若干意见》,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细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但没有弱化三机关的监督制约关系,且有利于加强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体现了法制与保障人权的精神。其可行性的法律体现有五点。 一是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禁”的现代司法理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禁止省级司法机关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相关规则。相反在盗窃罪的犯罪金额等还授权省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起刑点。所以,四川的作法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应提倡。 二是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采用刑讯逼供方式收集证据规定的细化,没有违法。 三是体现了刑法中“疑罪从无”原则。《意见》规定: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对有明确的无罪和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细化,是法治的进步。 四是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与制约。《意见》对刑事诉讼证据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协调、制约作了具体规定,弥补了一些缺失的证据规则,明确了一些模糊的证据工作要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密切与检察、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是解决了当前刑事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的现实问题。 刑事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关键。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等环节既不够规范也没有统一,一直困扰司法工作,影响着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四川省公、检、法机关多次讨论和交流,吸收先进司法理念,总结案件经验教训,转化证据理论成果,形成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若干意见》解决了当前刑事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的现实问题。

四川的该《意见》总结了实践经验,吸纳了专家意见,注意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确与程序公正并重,体现了在刑事司法方面“与时俱进”的精神,对提高办案质量,完善规范办案程序很有意义,对我国证据立法与司法实践将产生积极影响。为我国省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在制定刑事证据规则方面提供了典范,所以,省级公检法机关可以制定刑事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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