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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二)服务合同估算金额25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

  (三)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

  (四)采购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九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可以预见并需要事前准备的经常性发生的交通、水利等维修抢修工程,应当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再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具体的承包人。

  第十一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并且不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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