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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显失公平规则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4-06-05 17: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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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有许多显失公平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显失公平的规则。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呢?下面。

   论文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

   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买卖价金低于市价一半时,出售人有权以遭受“非常损失”为由撤销合同,除非买主补偿差价。这一规则推定买卖价金短少逾半时,出售人实际上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结果明显不公平,可以撤销。“非常损失规则”自创立之日起,在各个时期和地域得到了广泛的承袭,发展为了法国的“合同损害规则”,德国的“暴利条款”和英美的“显失公平”等制度,其目的都在于矫正因契约自由造成的合同不公,保障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公正。

   根据古典契约理论,法律仅仅能够关注缔约程序公正,而不关心结果或实质公正。法律仅能保证缔约过程是在没有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的影响下订立的,如果缔约过程受到这些影响,那么法律的救济是当然的。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则结果公平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把握。因此,在古典契约理论中,拒绝对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进行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典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各国立法、学理以及判例都逐步承认显失公平,都有条件的给予救济。在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中,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各种制度在一个公正的水平状态,并维持这种状态。如果法律对存在不公正的合同同样也赋予效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因此,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进行救济是必要的。原则上,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同时,他也可以承认该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合同。

   二、两大法系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一)大陆法系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精神,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强调“契约即公正”的理念,对合同公平则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此外,民法典使用“合同损害”这一用语替代了显失公平的概念,由拿破仑亲自裁定产生了第1647条款:“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有权请求取消买卖,即出卖人在契约中有放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豍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法国通过规定具体的交易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比例来判断是否造成显失公平,采取了单一客观要件说。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显失公平规则来源于衡平法。传统的普通法认为“一粒胡椒籽也可以作为对价”,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对价并不必然对等,法律的职能仅仅是保障程序上的公平,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购者自慎。然而,合同内容的“显失公平”(unconscionable)违背了衡平法公平正义的存续根本,如果一个合同如此地不公以至于“触动了法院的良知”,该合同就不能得到强制执行。事实上,衡平法院通常不会仅因对价悬殊就否认合同效力,而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缺乏平等的议价能力。在乌尔卢姆斯诉霍尔斯利案中豎,被告同意以每英亩40美分的价格出售其在肯塔基山农场的200英亩土地采矿权,而在价格涨至每英亩15美元后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是一个年满60岁,未受过教育,因患病不能再工作的人,对商业行情知之甚少,原告则是已经购买了几千英亩土地采矿权的商人,商业经验丰富,对市场价格的变动显然很熟悉,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衡平法不应帮助执行如此刻薄的交易。”由此可见,法院判决显示公平时不仅关注合同的内容不公,而且更注重当事人交易能力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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