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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车入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的几个亮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法案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案的规定,除了广为热议的取消了多个罪名的死刑处罚外,醉酒驾驶,飙车,恶意欠薪,入室盗窃,黑窑工,器官移植等广为关注的社会事件,都被一一的纳入了犯罪的范畴,这一类行为将不再是治安案件,道德问题,上升了刑事问题,一旦再次出现将承担刑事责任。以严厉的制裁来遏制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之前醉酒驾驶,一般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包括暂扣驾驶证,扣分,罚款,行政拘留15天一下等。从2011年5月1日以后,“酒鬼”可要注意了,那是犯罪。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后果相当严重了。

报纸上曾经多次报道的在道路上高速追逐驾驶,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在这次修正案中,也给予了关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广大的打工一族,在今后的工资保障上或许不会再出现以前的讨薪问题了。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也就是之前广为热议的恶意欠薪罪。

对于盗窃行为,原有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盗窃罪,其余的盗窃行为都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了。而对于这类治安案件警方常常是登记了事,甚至是否登记都值得怀疑。因此,人们常常抱怨汪洋大盗都是公安放纵的结果。这一次刑法修正案八对原规定作了修改,除保留原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之外,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构成犯罪。相信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警方在打击盗窃这一类犯罪案件上会加大查办打击力度,从而进一步保障我们的财产、人身安全。

虽然2007年刑法规定了强迫劳动罪,但是近些年来,“黑砖窑”,“黑窑工”案件仍多次发生,特别是去年媒体曝光的“智障人员劳工案件”,进一步暴露了刑法在取消拐卖人口犯罪后的不足。这一次修正案增加了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强迫劳动罪的处罚方式和力度进行处罚,从而使整个利益链条都被纳入到犯罪的范围,堵塞了先前的漏洞。

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出台以后,作为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被严格的加以了限制,器官买卖的行为被禁止,而与此同时器官买卖的行为并没有消失,甚至出现“圈养器官献出人员”等案件。这一次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类行为做了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确了买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的责任,对买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加大了打击力度。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还对强迫交易罪做了细化,同时对原管制,假释后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内容,改为社区矫正,也是一个全新的亮点。总之,在这次刑法修正案中除了减少了死刑的处罚外,也加大了一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前文所列举的行为。同时对累犯也规定了与以往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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