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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规程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6-08-02 11: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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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代理】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

一、工作总则

  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二、收案

  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不得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无理的案件。

2、收案程序

  (1)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2)按照收《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收结案流程表》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a)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c)代为和解;

(d)代为反诉;

  (e)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阅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事务所保存,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使用。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a)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b)代为起诉、应诉;

  (c)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d)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e)申请执行;

  (f)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a)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c)代为和解;

(c)代为反诉;

  (d)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阅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5、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附卷。

  6、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还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该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本案如下事项:

  (a)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管辖;

  (b)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

  (c)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d)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

四、阅卷

  1、承办律师凭本人工作执照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阅卷应做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延伸阅读:

诉讼代理有哪些人?

什么是刑事诉讼上的代理?

五、调查

  1、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2、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3、调查要做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4、律师因故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5、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6、律师在向对方当事人及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录音、录象可不用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

  7、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同意调查收集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共同参加。

  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9、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据的种类;

  (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6)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7)证据间的关系;

  (8)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10、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4)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进度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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