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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他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按规定转化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章名 第二章原则 第三条积极推行国际标准,鼓励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要合理地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使标准之间统一、相互配套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六条当同一标准化对象在国际标准中推荐几种方案,或国际标准间不协调的,在采用这类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国际上通行的方案或作出必要的补充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要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八条在采用国际标准中,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标准,要择优采用。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中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一般不应降低。对产品的基本参数系列、安装连接尺寸、互换性要求等,在采用时要注意国际标准的制订动向,不要轻易改变我国已有的标准规定 第九条对于无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可循的,可收集或购买国外先进样品(样机),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对样品(样机)实测的数据或参照国外先进产品说明书(样本)所列的质量指标,制订出高于我国标准的企业标准,可视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条下列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一)由国外引进的技术或进口的设备和与外国企业合作(合资)生产的产品 (二)列入我市重点产品目录的产品 (三)部分出口产品和顶替进口的产品 (四)创优产品(地方特色产品除外) (五)列入我市重点科研攻关计划的新产品 (六)使用面广以及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配套的主要原材料、元器件、基础件、标准件和通用零部件 章名 第三章转化 第十一条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制订为企业标准。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辽宁省地方标准已经采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中,应说明采用的程度。根据企业标准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之间技术内容和编写方法差异的大小,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三种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不改变标准技术内容的修改)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只有小的差异(对技术性能无大影响的标准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 参照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根据我国实际作了某些变动,但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相当,在通用互换、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仅表示企业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异同情况,不表示技术水平的高低 第十三条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为现行标准,并由采用标准的企业组织翻译。原文和译文应由行业技术归口所或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机构、科研机构及其他权威机构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的单位应出具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应包括 (一)确认其是否为现行的先进标准,是国际一般水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水平),还是国际先进水平(当代水平) (二)审定译文技术内容的准确性(国家或行业组织翻译的除外) 第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应在标准的引言中说明,并写出国际标准的编号、年份和名称 表示方法为 “本标准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名称》” 第十五条等同采用ISO、IEC发布的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标准的封面和首页的右上方分上下两行用双重标准编号。表示方法为 QJ/××·02××—××ISO(IEC)××××—×× 第十六条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在标准目录、清单中,应分别用三种图示符号表示;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可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代号表示。表示方法为 采用程度图款符号缩写字母代号等同采用≡IDT或IDT等效采用=EQV或EQV参照采用≈REF或REF? 第十七条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小差异,应在有差异的条文所在页最下方,以采用说明为标题说明差异的内容;若要说明的小差异内容较多时,可作为标准的附录(参考件) 第十八条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参照采用三种以及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的不同形式,并在标准的“附加说明”中加以说明,标准的封面及引言皆不作任何表示 第十九条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企业标准,备案时,除需具备有一般标准审批、发布时要求的文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标准的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采用程度及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差异、标准水平分析、试验验证情况等 (二)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译文。如不是国家(行业)统一组织翻译的文本,还应备有原文(影印件)和译文各一份 (在)按本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要求提供的审核结论 第二十条当采用的国际标准中有引用标准时,如被引用的标准已有我国标准,则应引用我国标准;如被引用的标准无我国标准或我国标准不适应,则应先将被引用标准缺席制订或修订为企业标准再予引用;如果被引用的标准一时难以被我国采用但又急需,可视引用内容的多少,在标准正文中直接写出引用条文,或作为标准附录(补充件) 第二十一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编写方法,应符合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1·3《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标准编写规定》和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章名 第四章认证验收 第二十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都必须经过市技术监督局认证。有些经市技术监督局同意可以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认证 第二十三条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必须进行验收;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辽宁省地方标准的产品,经受上级委托或企业申请,市技术监督局也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的条件是 (一)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已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转化的企业产品标准需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零部件同步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在产品技术文件中得到全面贯彻 (四)有能够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整套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工艺、工装及检验等方面的技术文件)并已贯彻执行 (五)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适应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工艺条件、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设备及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产品出厂试验条件和部分型式(例行)试验条件(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允许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测试) (六)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测试,各项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或已取得国际认证 (七)能正常批量生产 (八)提高了产品的技术水平,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程序 (一)企业在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已满足验收条件、自验合格后,按要求填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验收申请书》一式五份,并附验收必备的资料,经主管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技术监督局 (二)市技术监督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主管局共同组织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由企业根据验收结论填写《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验收合格证书》,连同验收材料报市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 第二十六条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必备的资料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 1、标准贯彻后,从样品验证到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情况,并说明产品水平情况,是国际一般水平,还是国际先进水平。凡是通过剖析国外样品(样机)采用国际标准的,还要提供样品(样机)的年代、水平的论据 2、为贯彻标准所采取的措施 3、检验规则、试验方法的采用标准情况 4、贯彻执行基础标准的情况 5、贯彻标准后取得技术的、社会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包括年新增经济效益、出口换汇或顶替进口节约外汇等情况) (二)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以及贯彻基础标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等方面的标准化审查) (三)由法定检验机构或权威部门出具的近期(半年以内)检测报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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