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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有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钾、错判或者违法行使取权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提起刑事损害赔偿请求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①公安机关发给的无罪释放证明;②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③检察机关的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④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生效判决;⑤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再审无罪判决;⑥其他。

    依法确认,主要通过采取以下方式:

    (1)错误拘留的,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等行使侦查的机关自己认定,或者在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非是认家刑事拘留是错拘的决定。

    (2)错误逮捕的,应当由检察机关自己确认,或者经审判程序宣告无罪确认。

    (3)错判的,应当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经再审改判无罪和撤销原来判确认。

    (4)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有3种方法确认:①作出行为的司法人员所在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自己确认;②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确认;③因为是轻伤害,受害人向法院自诉,经法院确认。

    (5)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的,经过该机关或上级机关确认。

    (6)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抵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确认。如果审判人员是故意作出上述行为,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确认的,受害人也取得了赔偿请求权。

    (7)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作出上述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决定中予以确认的,受害人也可以取得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如果请求人认为有上述违法情形,但得不到确认,如,以“取保候审”、“免予起诉”、“免予处罚”等理由释放的,而请求人认为是错拘、错捕、错判的,那么,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要求确认。申诉的渠道,既可以是原来被要求的机关,即上述渠道,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如该司法机关所在地的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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