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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话语权与司法权威构建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4-06-05 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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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披露的相继昭雪的陈年冤狱中,律师的身影都曾出现在当年的法庭上,然而,他们的声音最终被淹没了、被忽略了。假如时光可以倒流,假如律师的意见能得到最起码的尊重和关注,也许人间会减少一些悲剧的发生。因此,消除对律师的功利性的误解,尊重和保护律师的话语权,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   如今,司法不公时而成为社会的焦点,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权威。法治社会需要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不仅表现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制度建设上,还应当表现为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公平,并为人们普遍认可和信仰。   “法律不会说话”,法律是靠人说话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虽然从事不同的工作,但他们职业的渊源都是来自于法学专业,从事的都是与法律密切相关的职业,因此,他们都是“替法律说话的人”。   然而,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更多的是来自法官与检察官。因此难免让人生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感慨。   律师在替谁说话   律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得不到尊重更多地反映在刑事诉讼当中:一是,律师的职业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自身就具有功利性;二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数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律师自然也就是为“恶人”辩护。因此,其权利得不到司法机关的重视与保护似乎也就有了正当的理由。   不可否认,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为嫌疑人、被告人服务并且以此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律师工作的确具有自身利益上的功利性。但事实上,一个社会在设置某种制度的时候,往往也是从社会自身的功利出发的,比如,司法人员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同样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功利,其中也不能排除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寻求自身功利的因素。由于在刑事案件发生后,控方及侦查人员往往要承担社会舆论的压力,司法机关的社会功利性就会转化为司法人员个人的功利性。打击犯罪的功利性使其更注重找到刑事责任人而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利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罪而不是无罪就成为侦、控方所要追求的最大目标,而不是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同样具有很强的功利性的专业人士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利的角度与控方进行对抗,律师恰好可以起到这种作用。从现在新闻媒体所报道的冤狱案件之中,大部分案件并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所至,而正是司法人员为了追求其社会的功利----严厉打击犯罪而造成的。   律师的功利主义并不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相反,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以及名义上的利益在合法的范围内帮助当事人做无罪或者轻罪辩护,正好可以弥补检察官为了自身的功利而有意或者无意忽略了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因此,律师的这种功利正是社会所需要的,值得社会尊重。   律师介入是约束   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大多数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甚至于有些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始已经昭然于世。此时,提供辩护的律师似乎是在帮助“恶人”逃脱刑事制裁。事实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人民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都享有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言,也并不会因为律师的辩护而逃脱制裁,反而会因为律师的辩护使人们对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进而使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与赞同,司法机关的权威在人们心目中也不断得到巩固。   应当看到,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无疑是对侦查人员及检察官权力的一种约束,因此,这往往成为律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直接的原因。正是由于司法权力缺少约束力而往往被滥用,不仅严重侵犯到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权威。律师在立案之始介入并且为嫌疑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在对个案中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同时,可以使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得以公开,从而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与约束,迫使司法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为提高司法机关的威信与形象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敢于让律师说话   据一篇介绍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文章介绍,为了证明真理的存在,往往故意设置一个相反的观点来反证真理;人们称之为“魔鬼的辩护士”。“魔鬼的辩护士”的存在,不仅没有破坏真理,相反更印证了真理确实是真理。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在刑事诉讼中,固然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行使辩护的权利,但法官、检察官尊重和保护律师发言的权利,不仅不会影响到准确打击刑事犯罪,相反,还会为树立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庭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律师所有的工作都是通过法庭辩论来完成的,“我说,故我在”。此时,检察官应当准许辩护律师充分发表观点并予以反击,充分证明自己的指控成立;法官对于律师的观点和检察官的观点给以同样的尊重与考虑,做到平等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   树立人们自觉尊重与信仰的司法权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代替法律说话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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