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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的小宾馆

       为了阻止法院工作人员强制执行,小宾馆的一名女员工拿出一把菜刀威胁执法人员,一名执法人员的手被划伤。这是7月7日上午,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的5名执法员在查封一家居民楼内的小宾馆时发生的一幕。

  这家小宾馆位于扬子江路红十月小区东一区3号楼4单元4楼。乌市沙区法院执法员黄彦玲告诉记者,宾馆楼下住户不堪其扰,将宾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宾馆改回房屋原有结构并赔偿楼下住户损失,可宾馆一直不执行。楼下住户申请了强制执行。“我们先后3次到红十月小区下发强制执行的通知,可每次见到的都是员工王晓燕(化名),见不到房主和宾馆负责人,只能电话通知他们”。

  7月7日,执法员按照程序准备查封宾馆。黄彦玲一行5人出示证件后,希望王晓燕配合,把宾馆内所有客人清走。

  王晓燕便让客人离开了房间。可执法员要求王晓燕离开时,她开始找借口。“先是打电话给宾馆负责人,又坐在床上一动不动。”黄彦玲说,他们轮流劝说,没有任何效果。两名执法员上前,想把她拉出来。“可她不知道从哪儿拿出一把菜刀说"我出去就没地方住了"。见此,两名执法员上前去夺菜刀,在这过程中,一名执法人员的手被划了一道口子。菜刀最终被夺下来,执法人员给王晓燕戴上了手铐。

  因为妨碍执法,王晓燕要被拘留15天。

  7月7日,记者来到这家小宾馆,宾馆门上已被贴上了封条。3楼住户王胜利说,4年前,楼上住户将房屋出租出去,129平方米的房子被改装成了小宾馆,内设8套标准间,每间标准间内都设有独立的下水。

  “从那时起,我们家受尽折磨,不但吵还漏水,我们家的房顶被泡坏了。”王胜利说,2008年6月,他将楼上告上法庭。去年,法院判决楼上住户赔偿王胜利修复房顶费、诉讼费等1130元,并要求楼上住户在判决之日起30日内,把房屋改回原有结构。

  由于楼上不执行,2010年10月,不堪其扰的王胜利一家搬离了他们的房子,选择在外租房。

  “这几月过去了,楼上的宾馆还照常营业,而赔偿金他们也没有付给我。”王胜利说,他并不是在乎这几个钱,而是想讨个说法。今年4月20日,他向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司法解释,同楼住户如果不同意,住户不能擅自“住改商”。因此“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如果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甚至出现扰民的情况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提起诉讼,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让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月7日,在沙区法院,记者见到了33岁的王晓燕。她戴着手铐,头发乱糟糟的,面无表情地坐在凳子上。

  记者:你和宾馆负责人是什么关系?

  王晓燕:远房亲戚。我家是昌吉农村的,出来想挣点钱。

  记者:你来宾馆多长时间了?

王晓燕:快一年了。

  记者:为什么用这种方式(拿菜刀妨碍执法)?

  王晓燕:我一直生活在农村,没有见过这种场面,当时挺害怕。

记者:就因为害怕吗?

  王晓燕:我给他(宾馆负责人)打过电话了,他说马上来。我想我这样,能等到他来。

  记者:你想用这种方法拖延时间吗?

  王晓燕:(迟疑了一会儿)不是。我当时害怕,一时情急,才拿起菜刀的。我是想宾馆负责人来了,让他和执法员说,我就没事了。

  记者:刚执法人员说,你这种情况,如果走司法程序的话,会被判6个月至3年。

  王晓燕:(开始哭)我有个11岁的儿子,出来打工,就是想让孩子过得好一点。现在我很后悔,可后悔也没什么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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