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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为了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工程质量,确保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我委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项目法人负责对其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水电)厅(局)、项目法人负责对其省(区、市)内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负责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计委负责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及项目要在完成后1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期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章 验收条件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第六条 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后,可报请省级验收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用电同价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第三章 验收依据第八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1.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造的文件、通知和规定3.各省(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4.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第九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省(区、市)物价局(委员会)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3.各县(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为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2.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技术规范第四章 验收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1.省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对各县农网改造的验收报告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报告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2.乡镇电管站改革情况报告3.全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6.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第五章 验收程序第十四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第十五条 各级验收工作均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各级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完成情况的验收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的工程或项目形成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第十九条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农网改造项目法人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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