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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辩护】广东各级法院将为5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广东高院并已向最高法院建议,改革我国当前的诉讼费制度。这是12月24日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凌祁漫向省人大汇报司法救助工作时透露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2月24日,凌祁漫副院长在省人大表示,广东高院认为,各级法院还应该为以下5类刑事案件中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老年人、盲、聋、哑以外的残疾人;2.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等特定类罪的刑事案件;3.其他被告人已委托或已被依法指定辩护人,涉及罪责划分的共同犯罪案件;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5.新类型的、疑难的刑事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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