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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6-07-27 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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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与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技术交易管理 第五章技术合同管理 第六章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技术市场“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领导,坚持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方便基层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四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双方以及中介方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章名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委,下同)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交流 (三)负责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查,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 (四)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对从事技术交易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组织技术市场发展和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 (八)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技术市场实行检查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凭省统一制发的《技术市场检查证》,依法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工商、计划、财政、税政、物价、银行、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技术交易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 章名 第三章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与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主要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和掌握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活动而依法成立的机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除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外,还可从事创办或者领办技、工(农)、贸一体化的科技开发实体;生产、经销中试产品和科技新产品、组织推广运用技术成果等项活动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可以依法从事技术商品信息的收集传播 为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组建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和参与组织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套取技术转手倒卖;不得与委托方或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委托方和第三方经中介介绍直接挂钩后,不得拒绝向中介方支付必需的活动经费、报酬 第十一条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向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和固定场所 (四)有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交易机构,除具备前款(一)、(三)、(四)项规定外,还必须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本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凡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委同意,由同级科委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凡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科委批准并发给《技术交易许可证》,然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成立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手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从事技术市场技术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照工程技术序列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评审、聘任,在工资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章名 第四章技术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技术交易活动可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建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以及技术招标、中介方联系介绍等形式 科研、生产以及其他方面的技术攻关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十六条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经营管理,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向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负责。凡属小试、中试的技术成果,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转让;但应如实说明实际开发程度,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技术,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以及向国外出口技术或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转让技术,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举办技术交易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会的规定 举办全省范围的技术交易会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举办技术交易会,应由举办单位报经省科委批准 举办地区性技术交易会,应由举办单位报经当地科委批准 第十八条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计划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除保证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外,如在成果鉴定半年后,上级主管部门尚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单位可以向下达计划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进行转让,收入归研究单位 第十九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与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知识和技术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使用所在单位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事先征得本单位同意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条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章名 第五章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技术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合同。技术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全省统一的文本 技术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除依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变更、解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30日以内到当地科委或科委委托的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到卖方所在地登记 经认定符合《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登记 对于包含部分技术交易项目的合同,应就其中技术交易部分进行登记;非技术交易部分和不属于技术贸易的其它合同,不予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按规定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收费的标准由省科委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会同统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申报工作。所有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为技术市场统计申报工作如实提供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商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省科委和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市科委可以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组建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开展技术合同仲裁工作 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可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六章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五条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交易各方根据该项技术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研究成本、成熟程度、使用范围,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等因素商定。向贫困地区转让技术,卖方在价格上应从优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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