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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溺亡索赔10万元

来源:临海律师 网址:http://www.viptzxs.com/ 时间:2016-09-19 1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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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孩子在公园玩耍时不慎落水身亡,父母将公园管理者三亚市公共绿地管理所告上法院,索赔29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绿地管理所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近10万元。近日,拿不到赔偿款的吴照强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吴照强介绍,2009年4月6日中午,他和妻子没有看到9岁女儿(小雨)回家,就四处寻找,却未找到孩子。住在附近的几位小朋友说,中午他们曾和小雨一起到三亚市白鹭公园玩耍,但后来就不见人影了。他立即通知亲戚朋友到白鹭公园及周围的水道打捞寻找。4月7日下午,他们在白鹭公园湖里发现女儿的尸体。   在处理女儿小雨的后事后,同年7月2日,吴照强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绿地管理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打捞费、误工费、生活补贴、精神损失费共29万多元。   吴照强认为,由于三亚市白鹭公园属于免费的对外开放的公园,公园中心有湖泊,湖泊与临村桥下的河道相通,随着海水的潮涨潮落,湖泊里有时干涸,有时水位高些,河道中有一处较深坑洞。绿地管理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负责白鹭公园的养护管理及设施维护。由于其未尽到告知义务,没有设置安全标志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才造成他女儿溺亡的惨剧。   法院认定管理者未尽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白鹭公园是三亚市免费开放性休闲公园,绿地管理所作为公园的管理者,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其在河道中存在较深的水坑,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排除,存在一定安全稳患。所以,绿地管理所应承担40%的责任,小雨未满9岁,吴照强夫妇作为监护人,放任女儿在没有成年人的带领下外出公园游玩,致小雨溺水死亡,有重大过失责任,承担60%责任。判决三亚市绿地管理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恤金共9.91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亚市绿地管理所不服,以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绿地管理所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绿地管理所没有在河边设置护栏,存在发生溺水事件的危险,而且没有设立河道危险、河道有深水坑及注意安全等字样的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今年5月,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9月17日,在拿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吴照强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此案,三亚市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姓李的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公共场所受侵权纠纷,是一种最复杂的侵权行为类型,也是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在没有加害人时管理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如何认定、公益管理人能否免责等问题。一、二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绿地管理所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确定绿地管理所对事故承担40%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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